2012年4月24日 星期二

總體比賽規則


1.          各隊請於該場比賽前三十分鐘前至檢錄台領取出賽名單,並於10分鐘前繳回並攜帶學生證以便查證,未帶學生證者不得出場比賽。

2.          各隊比賽時,逾時十分鐘未出場,或比賽中途罷賽,以棄權論。

3.          比賽進行中干擾比賽或辱罵,經勸阻不聽者,球隊隊職員得由裁判依規則規定處理;其餘人士得由承辦單位處理。

4.          各場比賽進行時,如天然災害,比賽與否由大會審判委員及裁判裁定,各球隊不得提出異議。

5.          若比賽時全隊無人到場且未有正當理由者,該球隊將被判『奪權比賽』。

6.          大會有權在比賽前後主動舉發冒名頂替等違規事件,以維護比賽公平,若有冒名頂替比賽者,則其所參賽之隊伍將被判為『奪權比賽』。

7.          凡球員或球隊對大會工作人員或裁判有不禮貌行為時,大會得視情節輕重作適當處理,嚴重者判為『奪權比賽』。

8.          比賽中被判為『奪權比賽』之球隊,強制沒收其後所有賽程,且之前所有比賽成績均不計。(並不得要求退還報名費及保證金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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